#歡迎所有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集體報案,歡迎找我,邀入被害人群組,陪同集體報案
Q:警方可否以不成立犯罪為由,拒絕受理民眾報案❓
A:不行❗
以廟東泊姿berji強迫推銷保養品案為例,之前有許多被害人報案,但,均遭警方以「只是單純消費爭議,不構成詐欺罪,請向消保官申訴」而拒絕受理報案,警方作法,是嚴重錯誤及誤導民眾、混淆視聽❗
按是否成立犯罪,是由「法官」認定,並非「警察」,亦非「檢察官」,如果警察以不成立犯罪為由,而拒絕受理報案,則,無疑「警察取代法官」,越權逕行提前認定是否成立犯罪,違法、違憲!
♦️正確作法:
民眾認為有犯罪嫌疑,即有權利,以告訴人或告發人身份,前往警局報案提告,而警方依法必須受理,不得以不成立犯罪為由,而拒絕受理報案。
如上所述,是否成立犯罪,是由「法官」認定,並非「警察」,亦非「檢察官」,如果警察以不成立犯罪為由,而拒絕受理報案,則,無疑「警察取代法官」,越權逕行提前認定是否成立犯罪,違法、違憲。
警方僅能於受理報案後,製作筆錄之最後,告知報案提告人,如上述筆錄陳述不實,可能涉及誣告罪,並應自負誣告罪責,而不能於民眾登門初始,即以不成立犯罪為由,而拒絕受理報案。
♦️簡言之:
1️⃣報案提告,是民眾之權利,並負擔誣告罪風險。(最後即使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無罪,並不等同構成誣告罪,我再另撰文釋疑)
2️⃣警察不能以不成立犯罪為由,而拒絕受理報案。
是否成立犯罪,是由「法官」認定,並非「警察」,亦非「檢察官」,如果警察以不成立犯罪為由,而拒絕受理報案,則,無疑「警察取代法官」,越權逕行提前認定是否成立犯罪,違法、違憲。
3️⃣民眾報案提告,警方只能依法受理並製作筆錄,將犯罪嫌疑人函送或移送地檢署(現行犯,移送;非現行犯,則函送)。
檢察官偵查後:
如認有犯罪嫌疑,則應向法院提起公訴。法官審理後,判決有罪或無罪。
檢察官如認犯罪嫌疑不足,則應為不起訴處分。
♦️唯一最終有權利決定是否成立犯罪者,只有法官,檢察官只有權利認定是否有犯罪嫌疑,無權認定是否成立犯罪,警察只能依法受理報案提告,無權認定是否成立犯罪。
♦️
如有鄉親報案,遭警方以不成立犯罪為由,而拒絕受理報案,歡迎找我,義務陪同前往警局報案。
#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
#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
呼籲所有泊姿被害人,集體報案提告詐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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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短片
https://youtu.be/IK13Q_QssWw